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市嘉定自来水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沪02民终102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章建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寅初,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焕,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嘉定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龚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枫。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嘉定自来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吴建树,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政洁,上海博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厦物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焕、被上诉人上海安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亭建筑公司)、被上诉人上海市嘉定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定自来水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4民初37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广厦物业公司上诉请求:要求发回重审或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嘉定自来水公司对被上诉人蒋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水管爆裂时间是2018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该认定无事实依据。一审法院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判令上诉人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和《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应由被上诉人嘉定自来水公司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蒋焕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安亭建筑公司辩称,要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嘉定自来水公司辩称,根据沪建管联﹝2015﹞81号文件的规定,本市居民住宅小区内二次供水设施未完成改造及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原物业企业负责。故本案应由上诉人广厦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蒋焕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广厦物业公司、嘉定自来水公司、安亭建筑公司赔偿财产损失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2,5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蒋焕系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广厦物业公司系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231弄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嘉定自来水公司负责向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231弄小区供水。2018年10月27日上午9时许,蒋焕居住的房屋地下水管爆裂,造成大量漏水渗透至蒋焕房屋内,致使蒋焕房屋内的地板、家具、墙面等损坏。审理中,经一审法院委托,上海达智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结论为:蒋焕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因漏水受损产生的装修破坏修复费用及受损家具在评估基准日的损失评估价值为14,547.78元。
一审法院另查明,事发时,蒋焕居住的小区尚未完成二次供水改造。爆裂的自来水管系分户计量表前管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供水、供电、供气等专业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本案事发时,蒋焕房屋所在小区未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管理移交,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管理移交前,供水设施的维修、管理服务仍由原物业企业负责,故广厦物业公司作为蒋焕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应承担分户计量表和分户计量表前管线、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因广厦物业公司对小区水管未尽维修、养护责任,且事发后未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蒋焕的损失扩大,广厦物业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蒋焕要求嘉定自来水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蒋焕未能举证证明安亭建筑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故对蒋焕的该主张不予采信。就损失范围,对司法鉴定报告意见予以确认,蒋焕认为司法鉴定报告仅对其财产价值进行评估,要求另行主张人工费的意见,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广厦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蒋焕财产损失14,547.78元;二、驳回蒋焕的其余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上诉人广厦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供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房屋管理事务所于2019年7月11日出具的证明一份,欲证明广厦物业公司自2008年8月1日起接管安亭镇昌吉路231弄红梅小区,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一直至今。上诉人广厦物业公司主张其是现在的物业公司,并非一审判决书载明的原物业公司。经质证,被上诉人蒋焕认为安亭镇昌吉路231弄红梅小区的物业公司曾变更公司名称,但实际管理人未变更,且一直是这几个人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上诉人嘉定自来水公司对该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事发时上诉人是安亭镇昌吉路231弄红梅小区的物业公司。被上诉人安亭建筑公司同意被上诉人嘉定自来水公司意见。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事实,蒋焕所有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安亭镇昌吉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分户计量表前自来水管爆裂,导致该房屋漏水受损。根据上述事实,结合本案事发时案涉房屋所在小区未完成二次供水设施改造及管理移交,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广厦物业公司应对被上诉人蒋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正确。上诉人广厦物业公司要求被上诉人嘉定自来水公司对被上诉人蒋焕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根据本案事实所作的判决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81元,由上诉人上海广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王蓉
审判长  蒋晓燕
审判员  姚 敏
审判员  谢亚琳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蓉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