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521号之二
原告:江苏星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经济开发区纬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周代烈,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泥汊镇渡江工业集中区高新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星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江苏星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星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星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2元,减半收取961元,保全费869元,合计1830元,由原告江苏星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梅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