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81民初552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星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东台经济开发区纬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周代烈,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市泥汊镇渡江工业集中区高新大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星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作出(2021)苏0981民初552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保全人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58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后江苏星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主动支付了案涉款项为由,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太平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4858元的冻结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梅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