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919号
申请人: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工业园滨江东路10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09107644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悦,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江西浩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458号石化佳苑1#商住楼2单元505室(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611270X9。
法定代表人:邹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浩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江西浩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价值50万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浩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