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402民初91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新港工业园滨江东路10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209107644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浩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青山南路458号石化佳苑1#商住楼2单元505室(第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257611270X9。
法定代表人:邹升,该公司总经理。
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浩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2019)赣0402民初919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浩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九江市浔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50万元的工程款。现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九江鑫丰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浩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九江市浔阳区农业农村水利局50万元工程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