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6106号
申请人: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姚新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方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513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方炫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72,630.95元,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方炫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计172,630.95元,如存款不足,则只进不出,额满为止,余额可正常往来;或查封、冻结其所有的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