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

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方炫贸易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16106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姚新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方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35131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3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原告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方炫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方炫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深海宏添建材有限公司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