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104执恢112号
申请执行人: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被执行人: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俏。
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为我院作出的(2018)吉0104民初32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进度款)4658435.7元。二、被告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进度款)的利息,利息以4658435.7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4日开始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原告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园(2)号恒温库房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46922元,由被告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负担44067元,其余2855元由原告长春永胜客车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长春锦程世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理财等进行了查询,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执行标的为4702502.70元,执行到位0元。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1民终7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邢子健
审判员 郑青春
审判员 王 强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世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