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巩义市上庄煤矿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