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181民初3403号 原告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鲁庄镇邢村。组织机构代码:76621948-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鹤路中段石林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799186749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巩义市邢村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