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603民初891号 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表人***,河南大正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被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建设集团矿山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