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603执431号
申请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正泰矿用电气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山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