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03民初1448号之三
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鹤路中段石林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内蒙古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克腾旗宇宙地镇永隆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做出了(2018)豫0603民初1448之一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15万元。原告于2018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内蒙古鑫润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