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603民初145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鹤路中段石林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建平县万得利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平县青峰山镇宋家湾村王洛地南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平县万得利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豫0603民初1451号民事裁定,裁定:1、将被申请人建平县万得利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000元予以冻结;2、将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华夏小区13号楼东1单元三层西户的房屋(房产证号:鹤房权证市字第××号)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允许担保人***抵押、变卖或作其他处分。解除保全申请人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对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建平县万得利矿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所有的位于鹤壁市淇滨区淮河路华夏小区13号楼东1单元三层西户的房屋(房产证号:鹤房权证市字第××号)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1140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