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621民初2919号 原告:***,女,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浚县。 被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03799186749A。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汤鹤路中段石林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61178506277X4。营业场所: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黎阳路543号天章(鹤壁)信息纸品有限公司综合楼二楼205、206、208室。 负责人:***。 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鹤壁市星光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