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

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与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222民初1515号
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07667342。
法定代表人:***,系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214428387H。
法定代表人:***,系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毅,男,198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9日立案。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18元,由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易举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毕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