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

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湖南驰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湘0104执4244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0766734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95年7月6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员,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
被执行人湖南驰森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雷锋镇坪山村,组织机构代码证:680303442。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驰森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作出(2018)湘0104民初7370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19年8月1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驰森机械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8月1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并于2019年8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信息等情况。于2019年8月12日向长沙市自然资源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于2019年8月20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岳麓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湖南驰森机械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8月2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88234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88234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