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281执89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贵州省盘州市亦资街道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076673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性,1966年3月20日出生,522424196603202239,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87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欠款483692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082元,以上合计49077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报告财产,同时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2021年4月28日、2021年7月20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为贵B×××××、贵B×××××的车辆两辆,有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外无其他财产,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书面同意对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贵B×××××、贵B×××××的车辆暂时不进行处置,不足百元的银行存款也不进行划扣处理。
2021年8月10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2021年6月,每月支付50000元,直至欠款付清之日止。申请人同意解除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令、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其他强制措施,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盘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恢复执行或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