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281执3829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0766734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混凝土货款41500元、资金占用费18009.86元、违约金5402.99元、保全保险费500元。自2021年3月5日起以未付货款为基数按年利率24%向申请人支付资金占用费损失直至货款付清之日止。自2021年3月9日起按逾期付款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的30%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直至混凝土款支付完毕时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109元、保全案件申请费788元、执行费881元,合计68190.85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信用风险惩戒提示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院报告财产,未履行本案所确定的给付义务。
经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部分银行存款12052元予以扣划并发放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为贵B×××××车辆予以查封,未实际控制暂不能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经合议庭合议,对被执行人采取纳入失信、限制消费的信用惩戒措施。
执行过程中,本院就执行情况、采取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财产调查材料无异议,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盘州市人民法院(2021)黔0281民初239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此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可依职权恢复执行,再次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