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22民初3353号
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076673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1443。
被告:路颜领,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州市,
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路颜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后,自愿撤回起诉,其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1元,由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