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

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22民初3288号
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盘州市亦资街道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076673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1443。
被告:龙先红,男,1979年8月14日生,彝族,住贵州省兴仁县,
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与被告龙先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立案。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其行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9元,由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