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

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2民辖终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德感正街3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203552286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亦资街道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07667342。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15202201510991443。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志鑫,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079289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盘州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宏财商业广场一单元31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30874097XC。
法定代表人:王革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原审第三人:吴中国,男,1968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
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贵州盘州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盘州市人民法院(2018)黔0222民初36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重庆市江津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买卖混凝土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案涉《预拌混凝土购销合同》中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可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约定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合同载明签订地点为贵州盘县红果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盘州市人民法院作为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徐园
审判员罗孝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欧静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