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黔0222执2128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盘县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1984年12月8日生,汉族,贵州盘县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
法定代表人***。
贵州盘县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四川川北数码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222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4089487元、利息790634.15元及代理费115100元,合计4995521.15元。2、由被执行人自2017年1月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的4倍支付利息。3、由被执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由被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46762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52352元。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2017)黔0222执2128号执行案件的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盘州市人民法院(2017)黔0222执212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人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两年内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恒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