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互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青海互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2523民初410号 原告***,男,藏族,农民。 被告青海互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地区互助县。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贵德基地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互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