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贵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青2523民初410号
原告***,男,藏族,农民。
被告青海互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东地区互助县。
法定代表人***,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贵德基地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海互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