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凤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陕西迪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阴第五分公司、陕西迪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1民初982号
原告:安康市凤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月河村八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766339243M。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迪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阴第五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太平村十一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B30QMA20。
负责人:***。
被告:陕西迪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阴县城关镇文景盛世C栋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1MA70PKXN9W。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康市凤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迪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阴第五分公司、陕西迪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安康市凤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安康市凤凰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