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民初611号
原告:安康永佳顺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XX区XX社区XX栋XX单元XX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联达远博运输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定边镇新区XX路XX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建工(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安康永佳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联达远博运输有限公司、陕西建工(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康永佳顺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康永佳顺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安康永佳顺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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