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902财保150号
申请人:安康市旗山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镇民兴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JTTY53。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五里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P73C2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安康市旗山工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4592095.86元。申请人安康市旗山工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交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康市旗山工贸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592095.86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