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安康)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1775号 原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五里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P73C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市汉滨区人,住**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收。 审 判 员 周 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