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902民初1775号
原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五里工业集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02MA70P73C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88年8月12日出生,**市汉滨区人,住**市高新区,居民身份证:612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政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意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收。
审 判 员 周 杰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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