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902财保25号
申请人: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市汉滨区五里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59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陕西建工(**)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与2280720元价值相等的财产。事实和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合同纠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导致后续生效判决难以执行,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路桥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228072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
审判员 周 杰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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