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壹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壹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881民初918号 原告浙江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C4NMU412,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八里坂村周家大坝底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壹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7ETCF33U,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贺村镇金丰路20-3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市南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浙江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壹木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7日立案受理。2024年6月28日,原告浙江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而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浙江鸿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