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02民初15513号
原告:日照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经济开发区奎山街道成都路东泉州路北76号高远办公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M75G59。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男,1972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女,1968年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第三人:日照瑞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段6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6839295Y。
原告日照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日照瑞驰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且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淇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