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14800号
本院于2019年8月5日对原告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王若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1480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豫0191民初1480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第十三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补正为“追偿权纠纷”。
审判员 安治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宋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