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

洛阳强龙精细化工总厂、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诉洛阳市盛源林业技术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洛龙民初字第769号
原告:洛阳强龙精细化工总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关海新,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洛阳五洲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爱强,该公司董事长。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洛阳五洲置业有限公司办公室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洛阳市盛源林业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洛阳市西工区西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民委员会(现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张沟社区居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村长。
委托代理人:***,男,1944年10月14日生,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强龙精细化工总厂、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市盛源林业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民委员会(现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张沟社区居民委员会)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强龙精细化工总厂、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五洲置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洛阳市盛源林业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民委员会(现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张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强龙精细化工总厂、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五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市盛源林业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洛阳市洛龙区龙门镇张沟村民委员会(现为龙门石窟世界文化遗产园区龙门石窟街道办事处张沟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原告洛阳强龙精细化工总厂、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洛阳五洲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牛菲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