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中民二初字第954号
原告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富华路6号。
法定代表人关海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州市中原区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秦岭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寇维刚,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受理原告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明远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洛阳强龙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侯亚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