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706执4550号
申请执行人:******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海州区东风社区新天一餐饮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州区东风社区新天一餐饮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
终结(2021)苏0706执45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高 旭
审 判 员 万路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严 华
书 记 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