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602民初10986号
原告:**,男,197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
被告:绍兴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148号8楼802室。
法定代表人:赵溢峰。
原告**与被告绍兴市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在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锡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