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京73民初1199号
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6号厂房4层6-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7幢7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7月29日出生,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汉族,1975年3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8年7月29日出生,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起诉称:原告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经营范围为:加工分析仪器、销售仪器仪表等。被告***曾于2004年6月至2015年4月任职原告公司,岗位为研发部产品开发部总工,双方签订有《全日制劳动合同书》、《员工保密合同与知识产权协议》、《保密协议》,约定了竞业禁止条款和保密条款。被告***离职后违反前述约定,到2015年年初设立的与原告经营同类业务的被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工作。被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共同实施了侵害原告商业秘密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百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2018年8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1、两被告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侵权产品;2、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一万元;3、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2018年8月30日,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在在本案诉讼中向本院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与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