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民辖终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7幢704。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玺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6号厂房4层6-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197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上诉人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天公司)、原审被告***侵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608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宝德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其认为本案为普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应由基层法院管辖;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且本案由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充分利用司法资源。故认为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被告宝德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故对昌平区有管辖权的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的规定,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吉天公司主张宝德公司侵犯其技术秘密提起本案诉讼,诉讼标的额为100万元,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本院应予维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