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5民初25785号
原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7幢70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6号厂房4层6-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全资股东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与被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天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宝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吉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宝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天公司立即停止在百度搜索中设置“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北京宝德”“宝德仪器”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吉天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bjtitianco.com)及仪器信息网(www.instrument.com.cn)首页发布道歉声明并消除影响;3.判令吉天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公证费7351元。事实和理由:我公司是一家生产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软硬件及外围设备的企业,在分析检测仪器行业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我公司的企业名称“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以及企业字号“宝德仪器”“北京宝德”在仪器行业中与我公司建立了唯一固定的联系。吉天公司也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分析检测仪器设备的企业,与我公司是同业竞争者。我公司发现,在百度中搜索“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宝德仪器”“北京宝德”字样,显示的第一条搜索结果均为吉天公司网站,且显示网站标题为“宝德仪器有限公司_智慧吉天_流动燃烧”。我公司认为吉天公司通过百度竞价排名购买“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作为关键词推广,非法截取本该访问我公司网站的用户流量。吉天公司设置关键词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在网站标题中使用“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字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并给我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吉天公司辩称,首先,我公司没有在百度搜索中设置“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仅设置关键词“北京宝德”“宝德仪器”。我公司认为“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不是宝德公司的字号或企业简称,宝德公司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北京宝德”“宝德仪器”建立了唯一稳定的联系,因此宝德公司就上述关键词主张权益没有依据。其次,我公司网站没有任何与宝德公司相关的字样或标识,公众进入网站不会造成混淆。最后,宝德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没有依据,且主张消除影响的范围与涉案被诉行为造成的影响不相符。故请求驳回宝德公司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宝德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3日,是一家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分析检测仪器的企业,其销售的仪器主要用于环境检测,购买对象大多为实验室、各级政府和大型国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租赁仪器仪表、组装生产分析仪器等。经持续经营和推广,宝德公司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生产的分析检测仪器获得“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金奖”“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将金奖”“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自主创新金奖”等荣誉。宝德公司多次参加分析测试行业举办的展会,以“宝德仪器”作为企业标识广泛使用,相关新闻报道、行业期刊、政府采购网站亦使用“宝德仪器”“宝德公司”指代宝德公司或其产品。
吉天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23日,也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分析检测仪器的企业,其产品多用于环境检测,购买对象多为实验室、各级政府和大型国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分析仪器、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分析仪器租赁等。在宝德公司参加第十八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中,吉天公司也参加了该展会,并与宝德公司一同获得了“BCEIA金奖”。
2019年11月15日,宝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电脑访问百度网站,在百度中搜索“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字样,点击搜索后显示第一条搜索结果为“宝德仪器有限公司
智慧吉天流动燃烧”的网站标题,下方显示“广告”字样,访问该网站即进入吉天公司官网。2019年11月28日,宝德公司委托代理人再次重复上述操作,显示搜索结果均相同。2020年12月7日,宝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电脑访问百度网站,在百度中分别搜索“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北京宝德”“宝德仪器”字样,显示第一条搜索结果均为“北京吉天-实验室分析仪器_智慧实验室综合服务商”的网站标题,访问该网站则进入吉天公司官网。宝德公司认可进入吉天公司官网后,网站中不存在使用宝德公司相关标识的情形。对上述网页浏览过程,宝德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吉天公司认可在宝德公司公证的上述期间内,出于增加网站浏览量的考虑,在百度搜索中设置了“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但否认设置“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对于该主张吉天公司未举证证明。吉天公司认为“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与宝德公司未形成唯一稳定的关联关系,其使用“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作为关键词不侵犯宝德公司的权益,为此提交了多家企业名称包含“宝德”字样的企业名单,尤其在生产销售仪器设备方面,吉天公司举证“安徽宝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宝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德国宝德公司”均以“宝德”作为企业字号。但上述企业并不属于分析测试行业,而多为仪表行业且提供的产品与分析测试仪器行业存在较大区别。
宝德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7351元,均提供了相应票据,但对于搜索“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字样进行了两次公证且显示结果均为相同。宝德公司主张考虑其产品研发费用、推广费用、吉天公司侵权恶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分析测试仪器价格高昂等因素估计其经济损失为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息登记网页、公证书、荣誉证书、网页截图打印件、照片、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宝德公司、吉天公司同为生产、销售分析测试仪器的经营者,其提供的产品内容、服务对象、销售渠道均具有高度一致性,属于同业竞争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为宝德公司的企业名称,宝德公司对其享有合法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根据涉案公证情况,吉天公司未经宝德公司许可,在百度搜索中设置了“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且搜索结果显示的网站标题亦使用“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字样,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吉天公司虽否认设置“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但未举证,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宝德公司经过持续使用和推广,在案证据显示在分析测试仪器行业“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与其形成了唯一稳定联系。吉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构成反证,其举证的企业字号中包含“宝德”字样的企业均不属于分析测试仪器行业。况且,吉天公司与宝德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在行业协会中曾同时获得荣誉,吉天公司对宝德公司及其产品的知名度系属明知。吉天公司仍然在百度搜索中设置“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作为关键词,其攀附宝德公司声誉、截取宝德公司流量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使得欲通过该关键词搜索宝德公司及产品的网络用户不仅得到了其本欲得到的宝德公司及其产品的搜索结果,也同时得到了吉天公司及其产品的搜索结果。该行为势必使吉天公司借助网络用户对宝德公司及其产品的认知而得到自己网站得以访问几率提高的利益,进而挤占了宝德公司的市场利益,降低了其竞争优势。因此,吉天公司的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停止,宝德公司亦撤回关于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此不再处理。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宝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损失以及吉天公司的违法获利,本院考虑宝德公司的知名度、宝德公司使用涉案商业标识的方式、吉天公司的涉案行为性质、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分析测试仪器行业的特点、涉案产品的销售渠道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宝德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涉及人身权利的损害,宝德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吉天公司涉案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宝德公司主张消除影响于法有据,但该责任方式的承担应当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相适应。关于公证费,本院根据关联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酌情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其网站(www.bjtitianco.com)中刊登声明的义务,以消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需连续登载三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负担);
二、被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
三、被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合理费用4000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
867元,由原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负担600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负担786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员***
二O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梁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