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73民终34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东路1号院6号厂房4层6-1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昌平路97号5幢B门302、303、304(昌平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天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德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5民初2578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吉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宝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吉天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与被上诉人不具有唯一稳定的联系,相关权益不当然归属于被上诉人。未经商标登记宣告权利人的简称/字号是否归属于某个经营者,应该从该简称/字号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已建立唯一、稳定的联系来认定。企业简称的形成与两个过程有关:一是企业自身使用简称代替其正式名称;二是社会公众对于企业简称的认同,即认可企业简称与其正式名称所指代对象为同一企业。企业简称能否特指该企业,取决于该企业简称是否为相关社会公众所认可,并在相关社会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的关联关系(援引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2010年第3期,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申字第758号案件)。由上可知,在判断简称与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唯一稳定的联系时,不仅要考虑经营者自身的使用、更要考虑社会公众的认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所提出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与案涉简称存在受社会公众的认可的唯一稳定联系。首先,根据网站主办主体的经营范围及被上诉人与该等主体的发票信息可知,该等主体系为被上诉人提供公共关系、企业策划等服务,故被上诉人提交的慕尼黑上海分析生化会展官网、分析测试百科网、仪器信息网中使用案涉简称的宣传网页,实际上属于被上诉人自身使用简称的情况,并不能证明行业内/相关社会公众对上诉人与案涉简称有唯一稳定联系的认可。相反,被上诉人所提交的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的刊物中,在指代被上诉人时则只使用了其全称。此外,被上诉人提交的中标公告不能证明其与案涉简称存在唯一稳定的联系。依据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规范,发布中标公告是法定程序。因此,不能说一旦中标、经过中标公告这一法定必经的程序,相关中标产品所用的称呼就在社会公众中建立起与该企业的稳定关联关系了。综上,案涉简称与被上诉人不具有唯一稳定的联系,被上诉人无权向上诉人主张损失赔偿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在分析测试仪器行业“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与被上诉人形成了唯一稳定联系,属事实认定错误。二、上诉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使用“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及“宝德仪器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系事实认定错误、且不满足法定构成要件。首先,一审判决并未论证说明“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及“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具有影响力及知名度。其次,上诉人不存在擅自使用“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及“宝德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1.公证书体现的,在百度搜索“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获得搜索结果“宝德仪器有限公司智慧吉天_流动燃烧”,系因上诉人在百度推广中设置了关键词“宝德仪器”、在标题编辑中设置了通配符、并开启了动态标题功能所导致,属于系统自动编辑,而非上诉人主动设置。对此,上诉人已经在一审中提交了证据予以说明。2.如上所述,对于搜索“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获得“宝德仪器有限公司智慧吉天_流动燃烧”的情况,设置“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并不是必要条件,因此不能径行推定上诉人设置了“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关键字。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应由被上诉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后,上诉人的网页链接标题中含“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并不导致混淆的结果。上诉人官网首页明确标注了该网站系属“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且被上诉人亦认可网站中不存在使用宝德公司相关标识的情形,因此不会导致混淆的结果。综上,上诉人未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无需因此承担损失赔偿等责任。三、退一步讲,即使上诉人存在不正当竞争情形,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过高。一审判决并未正确、合理考虑行业特点及销售渠道等因素对赔偿金额的影响。首先,原被告双方所属的行业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大部分交易是以招投标、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而网站浏览量的变现率十分有限,因此网站浏览量的增减并不会对交易机会产生较大影响。其次,被上诉人在一审中主张产品售价高因此造成的损失大,但需要注意的是,与实际损失相关的是利润率、而不是售价。因此不能仅以售价作为赔偿损失的衡量标准。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宝德公司辩称: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宝德公司与被上诉人具有稳定的联系,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同属一个行业,理应知晓被上诉人的知名度。上诉人设置关键词的行为意图攀附我方商誉,从而获得商机。上诉人否认宝德与我方产生唯一对应关系,是为其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找借口。上诉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方权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赔数额合法合理。
宝德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吉天公司立即停止在百度搜索中设置“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北京宝德”“宝德仪器”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吉天公司在其官方网站(www.bjtitianco.com)及仪器信息网(www.instrument.com.cn)首页发布道歉声明并消除影响;3.判令吉天公司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以及公证费7351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一审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如下:
宝德公司成立于2015年1月23日,是一家主要从事生产销售分析检测仪器的企业,其销售的仪器主要用于环境检测,购买对象大多为实验室、各级政府和大型国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销售电子产品、仪器仪表、计算机硬件及外围设备、租赁仪器仪表、组装生产分析仪器等。经持续经营和推广,宝德公司曾获得“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生产的分析检测仪器获得“中国分析测试协会金奖”“中国分析测试协会科学技术将金奖”“中国仪器仪表行业协会自主创新金奖”等荣誉。宝德公司多次参加分析测试行业举办的展会,以“宝德仪器”作为企业标识广泛使用,相关新闻报道、行业期刊、政府采购网站亦使用“宝德仪器”“宝德公司”指代宝德公司或其产品。
吉天公司成立于2000年10月23日,也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分析检测仪器的企业,其产品多用于环境检测,购买对象多为实验室、各级政府和大型国企。公司经营范围包括加工分析仪器、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销售仪器仪表、机械设备、电器设备、分析仪器租赁等。在宝德公司参加第十八届北京分析测试学术报告会暨展览会中,吉天公司也参加了该展会,并与宝德公司一同获得了“BCEIA金奖”。
2019年11月15日,宝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电脑访问百度网站,在百度中搜索“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字样,点击搜索后显示第一条搜索结果为“宝德仪器有限公司智慧吉天流动燃烧”的网站标题,下方显示“广告”字样,访问该网站即进入吉天公司官网。2019年11月28日,宝德公司委托代理人再次重复上述操作,显示搜索结果均相同。2020年12月7日,宝德公司委托代理人通过电脑访问百度网站,在百度中分别搜索“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北京宝德”“宝德仪器”字样,显示第一条搜索结果均为“北京吉天-实验室分析仪器_智慧实验室综合服务商”的网站标题,访问该网站则进入吉天公司官网。宝德公司认可进入吉天公司官网后,网站中不存在使用宝德公司相关标识的情形。对上述网页浏览过程,宝德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
吉天公司认可在宝德公司公证的上述期间内,出于增加网站浏览量的考虑,在百度搜索中设置了“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但否认设置“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对于该主张吉天公司未举证证明。吉天公司认为“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与宝德公司未形成唯一稳定的关联关系,其使用“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作为关键词不侵犯宝德公司的权益,为此提交了多家企业名称包含“宝德”字样的企业名单,尤其在生产销售仪器设备方面,吉天公司举证“安徽宝德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江苏宝德自动化仪表有限公司”“德国宝德公司”均以“宝德”作为企业字号。但上述企业并不属于分析测试行业,而多为仪表行业且提供的产品与分析测试仪器行业存在较大区别。
宝德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7351元,均提供了相应票据,但对于搜索“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字样进行了两次公证且显示结果均为相同。宝德公司主张考虑其产品研发费用、推广费用、吉天公司侵权恶意、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分析测试仪器价格高昂等因素估计其经济损失为100万元。
上述事实,有企业信息登记网页、公证书、荣誉证书、网页截图打印件、照片、发票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宝德公司、吉天公司同为生产、销售分析测试仪器的经营者,其提供的产品内容、服务对象、销售渠道均具有高度一致性,属于同业竞争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为宝德公司的企业名称,宝德公司对其享有合法权益,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使用。根据涉案公证情况,吉天公司未经宝德公司许可,在百度搜索中设置了“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进行推广,且搜索结果显示的网站标题亦使用“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字样,该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关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吉天公司虽否认设置“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作为关键词但未举证,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宝德公司经过持续使用和推广,在案证据显示在分析测试仪器行业“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与其形成了唯一稳定联系。吉天公司对此不予认可,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构成反证,其举证的企业字号中包含“宝德”字样的企业均不属于分析测试仪器行业。况且,吉天公司与宝德公司属于同业竞争者,在行业协会中曾同时获得荣誉,吉天公司对宝德公司及其产品的知名度系属明知。吉天公司仍然在百度搜索中设置“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作为关键词,其攀附宝德公司声誉、截取宝德公司流量的主观恶意明显,该行为使得欲通过该关键词搜索宝德公司及产品的网络用户不仅得到了其本欲得到的宝德公司及其产品的搜索结果,也同时得到了吉天公司及其产品的搜索结果。该行为势必使吉天公司借助网络用户对宝德公司及其产品的认知而得到自己网站得以访问几率提高的利益,进而挤占了宝德公司的市场利益,降低了其竞争优势。因此,吉天公司的上述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停止,宝德公司亦撤回关于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对此不再处理。关于经济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宝德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的损失以及吉天公司的违法获利,一审法院考虑宝德公司的知名度、宝德公司使用涉案商业标识的方式、吉天公司的涉案行为性质、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分析测试仪器行业的特点、涉案产品的销售渠道等因素酌情确定。关于宝德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案为不正当竞争纠纷不涉及人身权利的损害,宝德公司主张赔礼道歉没有法律依据;鉴于吉天公司涉案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宝德公司主张消除影响于法有据,但该责任方式的承担应当与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影响相适应。关于公证费,本院根据关联性、必要性、合理性的原则,酌情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项、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在其网站(www.bjtitianco.com)中刊登声明的义务,以消除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该声明需连续登载三日(声明内容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送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负担);二、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三、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合理费用4000元;四、驳回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中,吉天公司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202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702号公证书,拟证明涉案关键词“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与宝德公司未形成唯一稳定的联系,即使认定具有唯一稳定的联系,吉天公司涉案行为的性质及方式对宝德公司损害极小。
2.(2021)京东方内民证字第13703、16646号公证书、吉天公司百度营销账号后台截图、员工间往来邮件、员工证明、2020年度利润表,拟证明一审法院判赔数额过高。
3.吉天公司在百度营销账号中设置的关键词截图、2021年度全年利润表,拟证明吉天公司通过设置关键词所得收益有限。
本院组织宝德公司对吉天公司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宝德公司质证称:对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但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证据1的公证书作出时,上诉人所设置的“北京宝德”“宝德仪器”关键词已被删除,搜索出的其他与“宝德”相关的公司均与吉天公司所属不同行业,与其没有竞争关系。对证据2的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组证据无法证明吉天公司侵权获利计算方式的合法性及可行性,计算方式不能反映获利真实性。对证据3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不予认可。
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对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在一审及二审案件中提交的证据、一审法院的庭审笔录、本院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诉争焦点为吉天公司的实施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对此,本院认定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宝德公司与吉天公司同属于生产销售分析测试仪器的经营者,属于相同领域的经营主体,构成同业竞争关系。根据宝德公司提交的证据可证明宝德公司具有一定知名度,尤其宝德公司与吉天公司主营业务相同,且在行业协会中同时获得荣誉,吉天公司理应知晓宝德公司的存在。吉天公司在其网站标题中擅自使用宝德公司的商号“宝德仪器有限公司”进行推广,具有攀附宝德公司知名度的故意,极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二者产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为二者存在特定关系,损害了宝德公司利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吉天公司主张其未将“北京宝德仪器有限公司”设置为关键词,但其认可该搜索结果是由于其设置“宝德仪器”关键词,并设置通配符、开通动态标题功能所致,故吉天公司网站标题中所显示“宝德仪器有限公司”的结果系吉天公司行为所致,其亦为受益者,因此吉天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本案中,吉天公司将“北京宝德”、“宝德仪器”设置为百度搜索关键词,导致相关公众于百度网站中搜索“宝德仪器”或“北京宝德”时出现吉天公司的网站,考虑到吉天公司与宝德公司系同行业经营者,其设置关键词的行为易导致属于宝德公司的客户流向吉天公司,夺取宝德公司的商业机会,故吉天公司的行为难谓符合商业道德。此外,吉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宝德”、“宝德仪器”不具有稳定关系。综上,吉天公司的相关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宝德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涉案侵权行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亦未能证明吉天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吉天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侵权获利,一审法院根据宝德公司的知名度、宝德公司使用涉案商业标识的方式、吉天公司的涉案行为性质、方式、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分析测试仪器行业的特点、涉案产品的销售渠道等因素酌情确定经济损失20万元,并无不当,对于一审法院所支持的维权合理开支,本院亦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吉天公司的上诉理由均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13867元,由北京吉天仪器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