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缆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民申242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4年4月3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56年5月10日出生,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2日作出的(2018)湘01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再审称:原判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一、二审判决,改判支持自己在本案中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根据案件事实,再审申请人***起诉主张的涉案未量化集体资产的使用、处置、分配应由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再审申请人***要求将上述资产按其工龄给予分配并作价偿付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根据,应当不予支持。因此,***申请再审提出的原判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的意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