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12民初5702号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210100MAOUQTWE3F,住所地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沈阳片区109-1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183969999D,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区桐梓坡西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4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0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1元,减半收取910.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