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6302号之二
申请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于2021年4月19日作出了(2021)湘0104民初630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冻结了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汕头谷饶支行4405××××0391账户内的存款1224000元。现申请人已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申请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汕头谷饶支行4405××××0391账号内存款的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