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6302号之一
原告: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立***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353元,由原告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