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104民初6302号
申请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谷工业园桐梓坡西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立***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广深大道中46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4000元,或者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进行担保(保单号:0221430133000402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长缆电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224000元(若账上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1224000元,余额方可支取),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省源天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