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长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6)京0114民初1591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北京永丰伟业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玄红莲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