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某某与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黑0102执139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太平镇立功村高家窝卜屯。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代码59470422-3,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元江路5500号第1栋E610室。
法定代表人:邹本宁,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2015)里民三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5万元,未执行25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单、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股权,无不动产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国龙
审判员  张志斌
审判员  孟祥飞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