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黑民申30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本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志坚,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再审申请人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1民终4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良固公司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2017年4月10日,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良固公司出具证明,证明该公司与良固黑龙江分公司仅签订了编号为海拉尔-HLBE-内隔墙的《购销合同》,除该合同外,其与良固黑龙江分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以此证明科技馆施工合同为伪造的,科技馆装修工程人工费承包合同亦为伪造的,该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良固黑龙江分公司与***签订的承包合同未违反法律规定,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在***施工完成后,良固黑龙江分公司为其出具人工费欠据,后因良固黑龙江分公司注销,故该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应由良固公司承担。现良固公司举示案外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以此否认良固分公司与***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由于本案中***系以其与良固黑龙江分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为依据主张权利,合同相对人为***及良固黑龙江分公司,案外人二十二冶集团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良固黑龙江分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不影响***主张权利,***所举示的承包合同及良固黑龙江分公司为其出具的欠据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案件事实,因此原判决认定事实并无不当,良固公司提供的新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良固公司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良固建筑工程(上海)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雪杉
审判员  徐凤良
审判员  孙仕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