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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安徽安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828民初2195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西县中关镇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安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湖心中路一期综合楼23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与被告安徽安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其申请的重要证人因客观原因未到庭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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