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0828民初115号
原告:***,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私营业主,住安徽省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西县中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安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湖心中路**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安徽省太湖县。
原告***与被告安徽安信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元,减半收取计227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